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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8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姿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零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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