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2965,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忠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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