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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3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美玲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文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素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美玲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文山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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