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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7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秀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素娥即蘇人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素娥應於繼承蘇人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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