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司,114,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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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張允柔
上列聲請人呈報碩業綠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

二、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呈報時,應附具向主管官署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

另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 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其債權,公司法第327條亦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未繳納聲請費及檢附股東名冊、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上開財務報表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等資料,經本院分別於104 年4 月20日、104 年6 月29日限期於7 日內補正,並分別於民國104 年4 月23日、104 年7 月1 日送達,惟聲請人僅繳納聲請費並提出股東名冊、公司變更登記表,其餘文件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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