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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鍾乾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呈報安起電氣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呈報時,應附具向主管官署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
另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並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公司法第87條、第88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相對人安起電氣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未附具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公告等資料,經本院限期於7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4 年8 月4 日送達,惟聲請人具狀表示無法提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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