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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
債 務 人 王俊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13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 頁)在卷可稽。
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亦有債務人提出薪資明細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41 頁)。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 萬3,777 元,總清償金額171 萬1,944 元,清償成數為25.24 %。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尚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見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136 號卷,下稱聲請更生卷第177 至185 頁)存卷可考。
其中保單解約金計1 萬9,942 元,債務人願提供1 萬9,944元之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 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277 元,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
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99萬9,399 元,扣除必要支出85萬2,000 元後,餘額為14萬7,399 元,遠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71 萬1,944 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大同區,每月必要支出1 萬8,500 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健保費1,700 元及父親扶養費7,000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9,800 元,尚低於內政部公布臺北市104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 萬4,794 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
另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父親扶養費7,000 元,查債務人父親年75歲﹙29年7 月生﹚,育有3 名子女,每月領有老人年金3,500 元,因罹患失智症、認知功能退化且排尿困難需長期使用尿管,宜長期看護療養,領有身心障礙卡,無法自理生活,有長期看護之必要性,債務人全家人衡諸聘請看護、申請外勞等方法後,安排居住於台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附設護理之家照護,每月護理之家相關費用3 萬元﹙含膳食及必要的導尿設備﹚,有債務人父親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台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附設護理之家合約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9 頁,聲請更生卷第200至223 頁﹚,衡諸必要性及債務人每月負擔父親扶養費7,000 元,未逾債務人父親應受扶養義務人負擔比例,亦屬合理。
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
㈢至債權人主張清償成數過低,按更生方案係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現有之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前已敘明,則清償成數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
另有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曾經於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請調查保單現況及價值解約金,此經本院審理時已函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名下保單在95、96年皆以失效、解約,故無隱匿財產之情形。
經審酌債務人之上開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支出後,餘額2 萬3,500 元( 計算式:42,000-18,500=23,500 ) ,已將該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除每月固定收入外,更將保單解約金全數分期清償,足認其確已盡最大之誠意償債。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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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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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6 │
│ 年72期,每期於每月25日清償2萬3,777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
│ 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 │
│2.更生方案如1 期未履行,視為全數到期。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
│ 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 │
│ 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
│ 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3.債權總金額:678萬2,816元。 │
│4.總清償金額:171萬1,944元。 │
│5.總清償比例:25.24﹪。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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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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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20,834 │ 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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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0,876 │ 3,859 │
├──┼──────────────┼──────┼──────┤
│ 3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189,331 │ 664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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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579,140 │ 2,030 │
│ │公司 │ │ │
├──┼──────────────┼──────┼──────┤
│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511,213 │ 1,7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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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14,760 │ 4,258 │
├──┼──────────────┼──────┼──────┤
│ 7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53,286 │ 6,146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49,399 │ 2,277 │
├──┼──────────────┼──────┼──────┤
│ 9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02,597 │ 2,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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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50,000 │ 175 │
├──┼──────────────┼──────┼──────┤
│ 11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380 │ 40 │
├──┼──────────────┼──────┼──────┤
│ │合計 │6,782,816 │ 23,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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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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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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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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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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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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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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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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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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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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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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