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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
債 務 人 趙欣儀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稽。
又債務人任職於陽明春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約18,000元,亦有陽明春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付款簽收簿(見本院卷第115 至117 頁)附卷足憑,堪認屬實。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 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 元,還款期限為6 年,總清償金額為21萬6,000 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10.47%。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18,000元及育兒津貼2,500 元外,無其他財產,債務人財產歸屬清單【見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卷( 下稱消債更卷) 第27頁】存卷可考。
另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492,000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420,000 元後,為72,000元,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216,000 元,足徵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復查,債務人現任職陽明春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18,000元,尚有育兒補助2,500 元,每月收入合計20,500元等節,有陽明春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付款簽收簿、育兒補助存摺轉帳內頁明細(見本院卷第115至117 頁、消債更卷第40至42頁)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㈢債務人目前居住於臺北市( 見消債卷第21至22頁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17,500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健保費749 及未成年子女葉○○(00年00月出生)及葉○○(000 年00月出生)扶養費共6,000 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0,751元,尚低於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臺北市104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4,794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
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
又債務人所陳報扶養費支出金額,平均每名子女扶養費僅3000元,遠低於臺北市104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4,794元之半數,應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要屬合理。
是以,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0,500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17,500元後,剩餘之3,000 元均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揆諸前揭說明,應認債務人已為更生方案盡最大之努力而屬合理。
再者,更生方案之條件是否盡力清償,應考量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現有收入狀況、其更生方案有無浪費情事,及債務人實際生活上有無特殊困難等情狀,判斷其是否已盡最大清償能力,使各債權人於可能範圍內受最大之清償,並應斟酌各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特定債權人依更生方案行使權利時,是否較他債權人受有不公平之限制。
是債務人依其工作能力、收入及財務狀況判斷,可認已於更生方案履行可能前提下盡力為清償,債權人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云云,即難憑採。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達盡力清償標準,且核屬適當、可行,復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本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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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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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72期。 │
│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000 元。債權人分配金│
│ 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206萬2,686 元 │
│4.清償總金額:21萬6,000元 │
│5.總清償比例:10.47﹪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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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比例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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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0.6 │ 318 │
│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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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6.28 │ 78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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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8.58 │ 557 │
│ │司 │ │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9.69 │ 291 │
│ │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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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4.95 │ 149 │
│ │限公司 │ │ │
├──┼───────────┼─────┼────────────┤
│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29.89 │ 897 │
│ │限公司 │ │ │
├──┼───────────┼─────┼────────────┤
│ │合 計 │100% │ 3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
│ 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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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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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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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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