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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李嘉峰
相 對 人 楊玉坤
相 對 人 陳馨蘋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楊玉坤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楊玉坤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時,應以抵押物之現所有權人為拍賣抵押物事件之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玉坤於民國102年7月15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102 年10月15日,並以相對人楊玉坤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4,000, 000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楊玉坤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各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楊玉坤所為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相對人陳馨蘋並非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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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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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 │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地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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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北市│汐止區 │保長 │ │317 │建│79.76 │全部 │ │
├─┴───┴────┴────┴────┴────┴─┴───────┴─────┴──┤
│建物︰ │
├─┬──┬───────┬───────┬────┬────────────┬───┬─┤
│編│ 建 │ │ │ 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備│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樣主要├──────┬─────┤ │ │
│ │ │ │ │ 建築材│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料及房│ │用途及面積│範圍 │考│
│ │ │ │ │ 屋層數│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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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 │新北市汐止區長│新北市汐止區保│住家用加│一層:36.05 │陽台:9.78│全部 │ │
│ │ │興街二段50巷 │長段317地號 │強磚造二│二層:36.05 │平台:9.78│ │ │
│ │ │32號 │ │層 │合計:72.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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