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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明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曾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汐止區北山段459 地號、汐止區北山段1629建號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聲請人已於民國104 年7 月14日收受該通知書,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與首揭法條規定顯未相符。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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