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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張進在
相 對 人 戴國洲
杜潔儀
巫明松
張白紅
債 務 人 郭明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自明。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 號判例參照)。
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郭明政(即原設定之義務人)於民國(下同)102 年3 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2 年3 月1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票據或借據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102 年3 月27日登記在案;
相對人戴國洲、杜潔儀、巫明松分別於102 年6 月27日經買賣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債務人郭明政另於102 年8 月9 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張白紅。
三、嗣債務人郭明政於102 年3 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 萬元,並開立102 年3 月28日為發票日、金額為5000萬元之本票乙紙予聲請人,並載明到期日為102 年6 月28日。
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聲請人另就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樹木、花草等聲請拍賣部分,因聲請人未就上開建物、樹木、花草登記抵押權,聲請人即非抵押權人,則此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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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1│臺北市│北投區 │泉源 │一 │119 │林│343.24 │1/2 │
├─┴───┴────┴────┴────┴────────┴─┴──────┴───────┤
│相對人戴國洲權利範圍:120/2000 │
│相對人杜潔儀權利範圍:135/2000 │
│相對人巫明松權利範圍:170/2000 │
│相對人張白紅權利範圍:575/2000 │
├─┬───┬────┬────┬────┬────────┬─┬──────┬───────┤
│2│臺北市│北投區 │泉源 │一 │119-1 │林│3812.22 │1/2 │
├─┴───┴────┴────┴────┴────────┴─┴──────┴───────┤
│相對人戴國洲權利範圍:120/2000 │
│相對人杜潔儀權利範圍:135/2000 │
│相對人巫明松權利範圍:170/2000 │
│相對人張白紅權利範圍:575/2000 │
├─┬───┬────┬────┬────┬────────┬─┬──────┬───────┤
│3│臺北市│北投區 │泉源 │一 │120 │旱│509.95 │1/1 │
├─┴───┴────┴────┴────┴────────┴─┴──────┴───────┤
│相對人戴國洲權利範圍:120/1000 │
│相對人杜潔儀權利範圍:135/1000 │
│相對人巫明松權利範圍:170/1000 │
│相對人張白紅權利範圍:575/1000 │
├─┬───┬────┬────┬────┬────────┬─┬──────┬───────┤
│4│臺北市│北投區 │泉源 │一 │120-1 │旱│5808.81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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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戴國洲權利範圍:120/1000 │
│相對人杜潔儀權利範圍:135/1000 │
│相對人巫明松權利範圍:170/1000 │
│相對人張白紅權利範圍:575/1000 │
├─┬───┬────┬────┬────┬────────┬─┬──────┬───────┤
│5│臺北市│北投區 │泉源 │一 │121 │林│4025.05 │1/2 │
├─┴───┴────┴────┴────┴────────┴─┴──────┴───────┤
│相對人戴國洲權利範圍:120/2000 │
│相對人杜潔儀權利範圍:135/2000 │
│相對人巫明松權利範圍:170/2000 │
│相對人張白紅權利範圍:575/2000 │
├─┬───┬────┬────┬────┬────────┬─┬──────┬───────┤
│6│臺北市│北投區 │泉源 │一 │123 │旱│559.02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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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戴國洲權利範圍:120/1000 │
│相對人杜潔儀權利範圍:135/1000 │
│相對人巫明松權利範圍:170/1000 │
│相對人張白紅權利範圍:575/1000 │
├─┬───┬────┬────┬────┬────────┬─┬──────┬───────┤
│7│臺北市│北投區 │泉源 │二 │40 │林│11562.71 │1/2 │
├─┴───┴────┴────┴────┴────────┴─┴──────┴───────┤
│相對人戴國洲權利範圍:120/2000 │
│相對人杜潔儀權利範圍:135/2000 │
│相對人巫明松權利範圍:170/2000 │
│相對人張白紅權利範圍:575/2000 │
├─┬───┬────┬────┬────┬────────┬─┬──────┬───────┤
│8│臺北市│北投區 │泉源 │二 │40-1 │林│7807.92 │1/2 │
├─┴───┴────┴────┴────┴────────┴─┴──────┴───────┤
│相對人戴國洲權利範圍:120/2000 │
│相對人杜潔儀權利範圍:135/2000 │
│相對人巫明松權利範圍:170/2000 │
│相對人張白紅權利範圍:575/2000 │
├─┬───┬────┬────┬────┬────────┬─┬──────┬───────┤
│9│臺北市│北投區 │泉源 │二 │46 │林│1247.01 │1/2 │
├─┴───┴────┴────┴────┴────────┴─┴──────┴───────┤
│相對人張白紅權利範圍:1/2 │
├─┬───┬────┬────┬────┬────────┬─┬──────┬───────┤
││臺北市│北投區 │泉源 │二 │47 │旱│3767.15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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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張白紅權利範圍:1/1 │
├─┬───┬────┬────┬────┬────────┬─┬──────┬───────┤
││臺北市│北投區 │泉源 │二 │47-1 │旱│147.70 │1/1 │
├─┴───┴────┴────┴────┴────────┴─┴──────┴───────┤
│相對人張白紅權利範圍:1/1 │
├─┬───┬────┬────┬────┬────────┬─┬──────┬───────┤
││臺北市│北投區 │泉源 │二 │47-2 │旱│131 │1/1 │
├─┴───┴────┴────┴────┴────────┴─┴──────┴───────┤
│相對人張白紅權利範圍:1/1 │
├─┬───┬────┬────┬────┬────────┬─┬──────┬───────┤
││臺北市│北投區 │泉源 │二 │47-3 │旱│1530.45 │1/1 │
├─┴───┴────┴────┴────┴────────┴─┴──────┴───────┤
│相對人張白紅權利範圍:1/1 │
├─┬───┬────┬────┬────┬────────┬─┬──────┬───────┤
││臺北市│北投區 │泉源 │二 │47-4 │旱│69.40 │1/1 │
├─┴───┴────┴────┴────┴────────┴─┴──────┴───────┤
│相對人張白紅權利範圍:1/1 │
├─┬───┬────┬────┬────┬────────┬─┬──────┬───────┤
││臺北市│北投區 │泉源 │二 │49 │旱│4469.41 │1/1 │
├─┴───┴────┴────┴────┴────────┴─┴──────┴───────┤
│相對人戴國洲權利範圍:120/1000 │
│相對人杜潔儀權利範圍:135/1000 │
│相對人巫明松權利範圍:170/1000 │
│相對人張白紅權利範圍:575/1000 │
├─┬───┬────┬────┬────┬────────┬─┬──────┬───────┤
││臺北市│北投區 │泉源 │二 │50 │林│1977.13 │1/2 │
├─┴───┴────┴────┴────┴────────┴─┴──────┴───────┤
│相對人戴國洲權利範圍:120/2000 │
│相對人杜潔儀權利範圍:135/2000 │
│相對人巫明松權利範圍:170/2000 │
│相對人張白紅權利範圍:575/2000 │
├─┬───┬────┬────┬────┬────────┬─┬──────┬───────┤
││臺北市│北投區 │泉源 │二 │84 │建│615.56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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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張白紅權利範圍:1/2 │
├─┬───┬────┬────┬────┬────────┬─┬──────┬───────┤
││臺北市│北投區 │泉源 │二 │85 │旱│918.29 │1/1 │
├─┴───┴────┴────┴────┴────────┴─┴──────┴───────┤
│相對人張白紅權利範圍:1/1 │
├─┬───┬────┬────┬────┬────────┬─┬──────┬───────┤
││臺北市│北投區 │泉源 │二 │85-1 │旱│14.03 │1/1 │
├─┴───┴────┴────┴────┴────────┴─┴──────┴───────┤
│相對人戴國洲權利範圍:120/1000 │
│相對人杜潔儀權利範圍:135/1000 │
│相對人巫明松權利範圍:170/1000 │
│相對人張白紅權利範圍:575/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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