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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756號
聲 請 人 陳錦銘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家銘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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