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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78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許炎煌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許炎煌於民國98年5 月13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惟持卡消費後未依約繳款,積欠聲請人債務尚未清償,詎被繼承人於民國99年5 月5 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其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此聲請指定被繼承人許炎煌之遺產管理人,俾利聲請人行使債權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戶籍謄本、本院家事法庭函、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然查,關於被繼承人許炎煌之遺產管理人,已經由訴外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4日以101 年度司繼字第685 號民事裁定選任蔡華卿為被繼承人許炎煌之遺產管理人,該案已於民國101 年9 月24日確定,此業經本院調卷查證屬實。
是本件聲請人基於同一目的所為之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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