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陳瑞玲
陳建宗
陳瑞鴻
陳建安
林照照
陳瑞娟
顏王珍珍
吳潘美蓮
顏晉璋
顏晉亮
顏晉恒
相 對 人 李阿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叁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369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計算書:104年度司聲字第273號
┌───┬─────────┬────────────┬────────┐
│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
│ │裁判費用 │ 82,576元 │1.聲請人預納。 │
│ │ │ │2.聲請狀誤載為82│
│ 一 │ │ │,368元,應以實際│
│ │ │ │繳納費用列計。 │
│ ├─────────┼────────────┼────────┤
│ │地政費用 │ 21,200元 │聲請人預納。 │
├───┴─────────┼────────────┼────────┤
│ 總 計 │ 103,776元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