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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彭靖雯
相 對 人 高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標準徵收費用,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2,000 元,並已於103 年7 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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