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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9號
原 告 謝春慧
訴訟代理人 張信陽律師
被 告 林謝榮
林玉鳳
安天成
安天生
安天富
安秀敏
安秀蘋
雷高蓮美
黃樂翰(黃謝秀子之承受訴訟人)
黃樂裕(黃謝秀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樂翰、黃樂裕為被告黃謝秀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謝秀子於民國104 年4 月29日死亡,而其繼承人有子女黃樂翰、黃樂裕,此有戶籍謄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黃樂翰、黃樂裕聲明承受被告黃謝秀子之訴訟。
惟黃樂翰、黃樂裕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黃樂翰、黃樂裕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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