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建,51,2017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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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子弘即陳子弘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楊展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南港區修德國民小學間請求給付技術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萬柒仟參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零陸佰伍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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