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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曾琬淇即曾明惠
代 理 人 謝孟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民國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見本院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卷第24、56至57頁)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審查表( 見本院卷第4至5 頁) 。
經核,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費用之事實業已盡釋明之責,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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