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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
債 務 人 陳欣逸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母親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之扶養費用
?提出債務人母親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收
入證明文件(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
明其等收入狀況。
2.說明債務人母親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
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
3.說明債務人子女所有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對債務人子女之扶養費並提出債務人前配偶之收入證明文件(102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
單影本、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財產歸屬
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4.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
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
費用之金額。
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
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
之建物登記謄本。
7.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
屋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如管理
費),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8.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2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9.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任職迄今之薪資明細。
10.說明每月膳食費15,000元為幾人之膳食費、水電瓦斯費及女兒保險費數額各為若干及扶養費15,000元部分( 即母親9,000 元、女兒6,000 元包含何項支出)
11.提出閃電風暴科技有限公司、藍天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近5 年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
12.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所投資之金額?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
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
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13.說明債務人房屋何時遭拍賣並提出分配表影本。
14.說明目前子女有無領取育兒津貼及其數額若干、陳報之女兒扶養費6,000元係扣除育兒津貼後之支出或尚未扣除。
15.說明102 、103 年度競技所得各34萬1,153 元、61萬3,078 元何以未列入聲請前二年間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並陳報
該部分收入變動情形、提出該份所得入帳帳戶存簿影本。
16.提出債務人所使用交通工具之機車行照影本並提出估價單將其財產價值列入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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