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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債 務 人 林鈺豈即林建佐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說明債務人現居地址及房屋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目前陳報租金支出5,000 元是否包括水電瓦斯等支出或該部分如何支付及房屋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
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3.提出債務人台新銀行存款帳戶自101 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之後)。(第二次通知補正)
4.提出債務人目前工作任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
5.說明每月電信費1,399元之必要性。
6.提出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7.提出各類生活支出單據。(第二次通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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