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消債更,99,201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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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
債 務 人 吳俊龍
代 理 人 陳雅萍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⒈債務人自陳於開始更生後每月支出須新臺幣1 萬6,300 元,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4 年度新北市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 萬2,840 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
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每月個人必要支出不僅超過上開標準,亦高於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4 年度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 萬4,794 元。
債務人若無法提出必要支出之說明,實難認債務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⒉提出目前工作薪資證明﹙僱主切結書、領取現金記錄等﹚。
⒊提出當初協商後毀諾失業之證明並說明失業之理由為何﹙如員工離職證明、領取失業補助等﹚。
⒋債務人個人保險之支出不得列入聲請前兩年必要支出,亦不得於履行更生方案時列入支出。
債務人請說明是否於更生時願提出保單價值以增加清償金額及展現還款之盡力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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