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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
債 務 人 簡一成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⒈債務人自陳全戶居住人口及各有收入,則就租屋處每月水電瓦斯及電話費應共同負擔,何以依債務人陳報於每月收入僅有新臺幣﹙下同﹚1 萬5,000 元之情形下,皆由債務人負擔?請確實說明分擔狀況,以免落入浮報支出之虞。
⒉債務人陳報每月收入所得是由母親每月付貨款及賠售後的剩餘,故雖母親已減少工作時間但仍有收入且為菜販零售主事者,何以有支付父母扶養費之必要性?
⒊債務人提出交通費每月須支出1,000 元,代步工具為小貨車或機車,說明小貨車或機車由何人提供?購買之金錢來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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