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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
債 務 人 張智程即張盛豪即張建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前固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惟未於調解不成立之日(即民國104 年7 月13日)起二十日內聲請清算,是聲請人本件清算之聲請,自無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之適用,而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茲依同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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