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65號
原 告 鄭翔維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被 告 鄭宇禧
羅郭淑昭
郭璟鋒
郭文浩
郭碧玲
郭玫秀
郭碧琴
郭碧瑩
蕭建民
郭晉豪
郭坤源
郭士銘
郭怡辰
郭光村
郭光明
郭晉華
郭瓊霙
郭勝發
郭勝興
郭勝全
郭勝榮
郭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壹拾叁萬伍仟壹佰元【計算式:(2223+40+9678)平方公尺×民國104 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000元×原告應有部分22/120=1313萬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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