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補,803,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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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 告 陳鍚琥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橋遊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7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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