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補,805,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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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05號
原 告 曾士銓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律師
被 告 余熒蘋
吳承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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