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訴,1318,20170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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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18號
上 訴 人 游錦綢
顏水生
顏天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澤涵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 萬(計算式:本訴部分500 萬元+反訴部分600 萬元=1,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3,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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