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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5號
原 告 陳永宗
陳允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
共 同
複代理 人 魏小嵐律師
被 告 江玉
賴金來
賴美華
賴玉琴
兼上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賴金城
被 告 賴麗卿
賴佳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叁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惟原告僅繳納陸仟柒佰貳拾元,尚須補繳肆仟捌佰柒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黃國益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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