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訴,467,2017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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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件涉及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陳發森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根據法律規定,應補正上訴宣告並繳納訴訟費用,否則裁定駁回上訴。此外,如果上訴符合程式或存在其他不合法情況,應進行定期補充。若超過期限仍未補正,則裁定駁回上訴。

<摘要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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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陳發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芳盛、姜梅、姜亦芬間修復漏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之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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