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訴,567,2015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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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陳偉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玖拾貳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

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人在上訴狀所載之上訴標的金額即新臺幣(下同)2,711,12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1,892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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