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7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范佐明
被 告 樓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哲圻
被 告 林幸妤即林秋菊
林瓊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林瓊雵」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瓊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被告林瓊霙姓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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