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聰明壹佰智慧園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兼上1 人 王博仕
法定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起訴之聲明第一、二、三項請求被上訴人移除網路資料、在其屬蘋果日報網站刊登澄清聲明3 日、將道歉啟示以2分之1版面分別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社會版版面 1日,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元,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合計壹萬叁仟伍佰元(計算式:4500×3=135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