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訴,904,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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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04號
原 告 王克仁
訴訟代理人 吳孟柔律師
被 告 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旭杰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邱政勳律師
姜鈺君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宗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於民國101 年7 月6 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所為選任董事之決議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則該股東會所選任之董事即非適法之董事,前開董事所組成之董事會,於104 年5 月20日所為召集之股東常會( 下稱系爭股東會) ,即屬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股東會,或召集程序不合法,,該股東會所為之決議為無效或得撤銷,又系爭股東會之決議為無效或得撤銷,依系爭股東會決議所選任之董事組成之董事會,於同年5 月28日之決議( 下稱系爭董事會決議) 亦屬無效,爰依法先位請求確認系爭股東會及系爭董事會之決議無效,備位請求撤銷系爭股東會決議,並確認系爭董事會之決議無效等語。

惟101 年7 月6 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之決議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存在,業經原告於本院提起確認101 年7 月6 日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之訴,先位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備位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088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受理在案。

是本件系爭股東會之決議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係以該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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