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重家訴,25,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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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5號
原 告 孫葉文萍
孫國樑
孫國瑞
孫國屏
被 告 孫國粹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6 月15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而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家事庭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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