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葉相均
葉坤達
葉蘇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葉采晴、葉貴女間遺產分割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9 月4 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
然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59,409 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311 元,扣除已繳納3,000 元,上訴人尚應補繳106,311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附表:被繼承人葉朝發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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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財 產 名 稱 │價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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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大同區大龍段1 小段99地 │8,967,000元 │
│ │號土地(權利範圍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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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北市大同區大龍段1 小段149 │ 885,500元 │
│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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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北市大同區大龍段1 小段161 │ 770,000元 │
│ │之4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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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北市大同區大龍段1小段92建 │ 123,900元 │
│ │號房屋(即門牌號碼台北市大同 │ │
│ │區敦煌路68號2 樓,權利範圍全 │ │
│ │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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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臺北市大同區大龍段1小段93建 │ 135,800元 │
│ │號房屋(即門牌號碼台北市大同 │ │
│ │區敦煌路68號4 樓及5 樓加蓋部 │ │
│ │分,權利範圍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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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華泰商業銀行存款(活存帳戶04 │共0000000.61元│
│ │00000000000 號存款110,537.61 │ │
│ │元、定存帳戶0000000000000 號 │ │
│ │存款110 萬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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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華泰商業銀行股票564股 │ 6,277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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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上開遺產共價值12,099,015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3/5(上訴人之應繼分總計)=7,259,409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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