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重訴,18,2017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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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陳適生
張永平
黃麗華即黃孟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楊玉英即金宏記珠寶銀樓、林麗珠、林

幸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零壹拾萬叁仟壹佰伍拾伍元(計算式:18,048,155+9,055,000 +3,000,000 =30,103,15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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