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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吳碧峯(即黃麗齡之承受訴訟人)
吳灝展(即黃麗齡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 黃立德
黃玲齡
黃瑞齡
黃琪齡
被 上訴 人 黃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一○四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七號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繼承人黃麗齡前於民國106 年6 月6 日對於106 年5 月25日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57 號核定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裁定提起抗告,嗣黃麗齡已於106 年9 月9 日死亡,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程序在其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黃麗齡之繼承人吳碧峯、吳灝展乃於107 年2 月1 日始陳報黃麗齡於106 年9 月9 日死亡乙情,且由吳碧峯、吳灝展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是本院於106 年12月29日所為之104年度重訴字第357 號駁回上訴之裁定,逕列黃麗齡為上訴人,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黃麗齡為裁定,容有未洽,應由本院將該裁定予以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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