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貝宸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柏州
代 理 人 陳玫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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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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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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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達石材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貝宸企業社 │12,467元 │FA0000000 │103年5月18日 │
│ │歐陽良吉 │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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