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除,475,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詹益隆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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