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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昱久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枝茂
代 理 人 吳淑芬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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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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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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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昱久機械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 │2,381元 │0000000 │ 102年9月6日 │
│1 │周枝茂 │限公司新湖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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