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除,557,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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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陳少庠即丁彗淳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編號      │張數│股數(股)│
├──┼────────────┼───────┼──┼─────┤
│1   │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0 │1   │1,000     │
├──┼────────────┼───────┼──┼─────┤
│2   │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0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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