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除,561,2015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詹世彬即詹新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編號│股票編號      │股數(股)  │
├──┼───────┼─────┤
│1   │86NX0020426-4 │300       │
├──┼───────┼─────┤
│2   │87NX0094123-5 │29        │
├──┼───────┼─────┤
│3   │88NX0171473-4 │55        │
├──┼───────┼─────┤
│4   │89NX0249322-4 │87        │
├──┼───────┼─────┤
│5   │90NX0326316-5 │65        │
├──┼───────┼─────┤
│6   │91NX0403336-2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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