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除,575,2015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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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鄭琦霞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附表:
發行公司: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號碼                      │   張數       │股票股數│
├───────────────┼───────┼────┤
│91ND0000000-0                 │    1         │  1,000 │
├───────────────┼───────┼────┤
│91ND0000000-0                 │    1         │  1,000 │
├───────────────┼───────┼────┤
│合計                          │    2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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