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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高興隆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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