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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亞絃睿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娟
代 理 人 翁奕晴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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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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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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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亞絃睿飾品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洪建興 │212,520元 │BX0000000 │102年4月21日 │
│ │限公司 顏義峰 │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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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亞絃睿飾品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洪建興 │212,520元 │BX0000000 │102年5月21日 │
│ │限公司 顏義峰 │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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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亞絃睿飾品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洪建興 │212,520元 │BX0000000 │102年6月21日 │
│ │限公司 顏義峰 │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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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亞絃睿飾品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洪建興 │212,520元 │BX0000000 │102年7月21日 │
│ │限公司 顏義峰 │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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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亞絃睿飾品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洪建興 │70,840元 │BX0000000 │102年8月21日 │
│ │限公司 顏義峰 │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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