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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王婉苓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恆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即與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精融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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