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除,610,20151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一○四年度除字第六一○號
聲 請 人 邱陳淑妍
代 理 人 邱筱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三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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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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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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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71-ND-0053839 │一張│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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