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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他字第76號
原 告 李建宏
代 理 人 曾酩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靜枝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貳拾捌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2日以105年度士救字第1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
嗣該事件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0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52,750元(詳如後附計算式),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04,928元,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104,928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土地部分:公告土地現值249,000元×面積1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10,395,750元
房屋部分:房屋現值157,000元
以上合計:10,552,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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