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8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彥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零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六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四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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