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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1號
異 議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陳家琪
代 理 人 呂淑嫺
異 議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陳志成
債 務 人 侯榮華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
上列異議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9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志成係民間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偽造個人債權稀釋其餘債權人之債權,債務人或相對人應提出債權證明及資金往來流向證明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陳志成對於債務人確有房屋租金之債權,業據債務人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附卷為憑(見本院105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6 號卷第18至19頁),堪信為真實。
異議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相對人陳志成之債權所為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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